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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夏季攻势”清单、考核细则>的通知》(湘生环委发﹝2020﹞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登记挂牌工作,市人民政府出台《通告》,重点明确了限制作业区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和包含的机械类型等内容。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通告》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夏季攻势”清单、考核细则>的通知》(湘生环委发﹝2020﹞3号)等法律及文件。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限制作业区范围。明确限制作业区包括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邵阳经济开发区的建成区、大祥湘商产业园、湖南省大祥工业集中区和莲荷村所辖区域。
第二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和包含的机械类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
第三条,限制作业区内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及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限制作业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限制作业区排放标准的,可在限制作业区使用。
第四条,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通过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通告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