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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 第11号)。为全面做好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现予以播发。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
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
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须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
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6、请问工业建筑如何判定,位于非工业用地里的企业且从事生产的,是否认定为也是工业建筑?
答:工业建筑和是不是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没有直接关系。混合功能的商场、民房所在位置虽然不是工业建筑,但专门从事生产的,《名录》一律认定为工业建筑。工业建筑的具体定义可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083-2014)。
7、请问《名录》提出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811”中纳入简化管理条件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这里营业面积特指涂装工序面积还是整个面积呢?
答: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工序,以及销售、洗车的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8、某企业所属行业是按照通用工序确定管理级别的,但是没有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废水进入调节池,仅调节pH,然后就排入污水厂,且水处理量大约2.5万每天。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处理设施指的是什么?一级处理的算不算?
答:该企业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实行简化管理,水处理设施包括对水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的所有设施,包括过滤、沉淀等。
9、如果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而是属于危废重点排污单位或土壤重点排污单位,请问是否纳入许可管理?
答: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的,不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名录》中通用工序提出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10、《名录》中重点单位的名单是我们区县自己定吗?还是指纳入国控省控的企业?
答: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具体划定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11、根据《名录》规定,某企业属于简化或登记管理,通用工序(锅炉)属于重点管理,企业的管理管理类别为什么?锅炉管理要求该怎么填报?
答:根据《名录》要求,划分管理类别时,明确要求按照行业管理的,执行行业管理类别划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则执行通用工序类别划分。例如,某企业属于人造板行业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该企业的锅炉(完全给本企业生产工艺服务,不涉及对外供汽或供热等),不论其吨位多大,均随同主行业一并登记。
如果某企业属于《名录》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行业,该企业的锅炉应按照锅炉通用工序管理要求执行,锅炉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进行填报。
12、废塑料回收都是简化管理,还是有水洗工艺的才是简化管理?
答:废塑料回收都属于简化管理类别。
13、请问一个洗衣服的企业,属于《名录》第108类,有污水处理通用工序,根据污水处理量该企业属于登记管理;但是废水COD排放超过30吨,按照第七条应该登记管理还是重点管理?
答:属于重点管理。属于《名录》第108类的排污单位,还要还要考虑《名录》第七条中的相关情形。
14、《名录》中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如何合法界定?假定一家五金件来料加工的小企业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有含铬钝化工序,是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的重点管理还是属于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简化管理?
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是指对外来的金属物件表面进行的电镀、镀层、抛光、喷涂、着色等专业性作业加工,即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是指一个企业涉及多个工序,而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工序其中之一。比如说通用设备制造和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既涉及机械加工的工艺,又涉及表面处理工艺,那么这个企业不属于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不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而是属于涉及名录中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的企业。例如,五金件来料加工的企业专业做表面处理,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15、 “二污普”中有大量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且由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请问此类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否属“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否需要列入《名录》第99类进行登记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二污普”中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处,应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对照《名录》第99类,按照日处理能力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16、热力生产与供应和通用工序的锅炉有啥区别?企业用的锅炉什么时候按热力生产与供应的分管理类别,什么时候按通用工序的锅炉分管理类别?
答:热力生产与供应的锅炉是指存在对外供热或供气等经营行为;通用工序的锅炉为内部生产配套设施,为内部其他生产行为供热或供气。按照锅炉用途对其进行热力生产与供应或通用工序管理的识别。
17、城市内河污水截污建的那种日处理一万吨的小污水处理站,是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还是属于通用工序的112类水处理?
答: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62。
18、学校、医院的锅炉算热力生产与供应还是算通用工序的锅炉?
答:学校的锅炉属于通用工序;医院有明确的管理类别划分,其锅炉不属于热力生产,应根据医院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对其锅炉和其他生产设备、相应排放口等一起填报和管理。
19、木质门窗制造有喷漆(表面处理),且有机溶剂使用量达到10吨以上,根据名录是要针对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但是家具行业技术规范提出木质门窗制造参照该技术规范来申请,请问此木质门窗制造企业如何申领许可证?
答:该企业只针对通用工序相关内容申请排污许可证即可;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名录》,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和审核。
20、请问个体工商户是否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对照《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型进行识别。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如果纳入《名录》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