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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环字〔2017〕35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监察支队、各分局、监测站: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于2017年7月5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附件:《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委员会。
审议委员会由局长,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分管监察的副局长,分管调查单位的副局长、监察室主任、法规科长、调查单位科长(分局局长或支队长)组成,案件调查人员列席会议。审议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由主任主持会议。同时根据案件情况可邀请市环保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案件涉及监测数据的解释与应用或自动监测设施运营的,可邀请监测科(或监测站)负责人(或专家)参加会议。
第四条 审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时间由主任决定,法规科负责召集人员、记录会议内容,形成纪要,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参会人员签署对案件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 审议委员会参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泄露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原则上不许代会,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得少于 审议委员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以下六种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获得环境保护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手段、或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累计罚款额超过二十万元(含)的;
三、对市局管辖排污单位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或适用移送行政拘留的(分局移送公安案件,由分局集体讨论后,报法规科审核,由市局局长决定是否移送);
四、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顶格处罚的,或虽未实施顶格处罚,但处罚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含)的;
五、处罚告知(听证)书送达后,当事人确有改正,或当事人所申辩的内容确有理由,调查部门及其分管领导认为应该改变拟处罚幅度的(申请减免处罚的申请报告要与调查单位的最新调查报告和减免建议一同送法规科,并由调查单位负责人或调查人员在审议会上介绍情况);
六、主任认为应该集体审议的。
第七条 行政处罚集体审议程序:
一、调查单位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向局法规科提交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材料(申请减免类案件还包括复核材料)、现场监察报告及案件处理建议。
二、提交审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由法规科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集体审议条件的由法规科向主任提出集体审议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法规科通知调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不予审议。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审议会上陈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案件处理建议。
四、审议委员会成员按照科长(支队长或分局局长)、副局长、局长的次序发表各自意见,法律顾问或监测专家在会上接受咨询,介绍有关的专业知识。经讨论及表决后,审议委员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须经半数(不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对有多种处罚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经讨论后仍没有处罚意见获半数(不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的,由局长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其他审议人员分别注明对该处罚决定持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议委员会审议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依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
四、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五、具体行政处罚的处罚建议和法制审查意见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对于已经审议的案件,由于法律的改变,或当事人有改正或加重违法行为的,可再次审议。
第十一条 行政命令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2014年市环保局制定印发的《环境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制度》自动失效。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