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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排污许可类
文件名称: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排污许可类
索引号: 4305000061/2025-09462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03-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3-12 有效期: 长期


    排污许可制度是污染物排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之一,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发布3个违反排污许可制度典型案例,同时对新宁分局、隆回分局提出表扬。

案例一:

新宁县某企业大气排放口设置与排污许可证不符案

【案情介绍】

根据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交办问题线索,2024年4月7日新宁分局执法大队依法对新宁县某机制炭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该机制炭厂生产正常,设置了2个排气筒排放废气,经查阅该厂的排污许可证信息,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仅为1个。该机制炭厂实际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查处情况】

该机制炭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新宁分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该厂下达了《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生环罚(9)〔2024〕3号),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案例二:

洞口县某砖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0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长交办的红网媒体反馈线索,对洞口县某砖厂开展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自2024年8月6日起,该企业在线检测设备烟气分析仪及氧传感器故障,导致数据异常,企业虽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洞口分局书面报告,但数据异常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2024年10月10日,该企业主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并及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根据该企业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积极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予以采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三:

隆回县某企业排放口设置与排污许可证不符案

【案情介绍】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某医药企业大气排污口设置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经现场检查核实:该企业赤血盐钾生产车间蒸馏废气设置了1个排放口,排污许可证核定该排放口;设置了3个雨水排放口排污许可证中仅核定1个;设置了2个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污许可证中仅核定1个。该医药企业实际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查处情况】

该医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隆回分局于2024年2月27日向该企业下达了《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7.94元。

【案件启示】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通过宣传引导,大部分排污单位对领证环节十分重视,但有些单位对于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如何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认识不充分,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不清楚,上述案件中,随意增加废水、废气排放口,特殊工况下处理不得当等问题是经常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排污许可责任落实的指导帮扶,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体现执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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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39-25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