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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年第二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类)
文件名称: 发布2024年第二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类)
索引号: 4305000061/2024-08610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08-2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8-23 有效期: 长期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2024年第二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类)

近年来,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我局发现并查处了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为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现将近期查办的3起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邵东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9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执法检查组在对邵东市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通过详细调阅监控影像资料、检验过程数据信息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对车牌号“湘ERP***”、“湘E15***等车辆进行检验时,在未按照检测规范要求人为缩短采样探头插入尾气排口深度、弯折并压住尾气采样软管阻碍进气、未达到检测规范要求的车辆工作状态低功率运行、车辆尾气排口有明显黑色浓烟未终止检测等情况下,仍然为7台车辆出具了尾气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案例二:

新宁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3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宁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重柴线尾气检测监控探头视频记录发现,2023年4月10日16时29分重柴线尾气检测操作人员王某违反操作程序松开手柄与检测探头卡扣,明显缩短探头插入排气筒的长度,对车牌号“湘E C1***”车辆进行了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操作规定。

【查处情况】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

城步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28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对城步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尾气检测房零气标准物质气瓶为空瓶,压力值为0,仍将该气瓶接到尾气检测设备上开展工作,调取车辆检测历史视频记录发现,2024年2月2日在对车牌号“湘E 67***”、“湘E N6***”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测时,油温传感器一头连接尾气检测房另一头连接在热水壶中,并未连接被检车辆内,在被检车辆的油温未达到规定温度的情况下即开始进行车辆尾气检测,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气管明显有冒黑烟现场,仍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

邵阳县某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29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对邵阳县某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平板检测线环保检测点放置机动车0BD数据线解码器,并擅自将油温测定线探头放入恒温水壶中,调取历史视频监控记录发现2024年1月10日、2024年2月29日该公司分别通过0BD数据线解码器篡改了车牌号“湘E 9T***”、“湘E SZ***”两台车辆OBD信息,使该两台原本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7.5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上升,机动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最后一道闸门”。但少数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只顾经济利益,在多年经营之后自认为积累了很多“经验”,罔顾汽车尾气环境污染,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企图绕过监管视野,帮助不合格车辆违规通过检测。然而,执法人员对视频监控记录和检测过程记录的深入排查、抽丝剥茧,终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警示机动车检验机构不要心存侥幸,“侥幸”就会造成“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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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39-25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