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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三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文件名称: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三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索引号: 4305000061/2022-07063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9-0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07 有效期: 永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三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邵县岩门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5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接到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交办新邵县岩门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的函》,通报新邵县岩门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6月14日、15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出连续报警信息,显示该重点排污企业涉嫌废气超标。当天,新邵分局执法人员到新邵县岩门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从2022年6月13日起出现数据异常,其中6月13日SO2日均值为162mg/m3。6月14日SO2日均值为319.279mg/m3。6月15日SO2日均值为210.380mg/m3。该公司连续三天在线数据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150mg/m3

【案件处理结果】

针对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控数据超标行为,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依法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该公司认识态度较好,对废气超标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主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此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从轻处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拾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依托在线监控数据办理的第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在打造新型执法体系、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新形势下,通过强化“非现场”的监管执法方式,即可以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环境问题,又减少扰企检查,优化了营商环境。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即严格行使自由裁量权,又考虑企业整改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做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案例二   武冈市城西中学私设两个污染物排放口案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25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执法人员在武冈市邓元泰对河道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武冈市城西中学设置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边设置两个污染物排放口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监察记录及询问笔录,并对武冈市城西中学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4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武冈市城西中学未在2022年6月10日之前向武冈分局提交听证报告书,因此视为放弃听证。

2022年6月29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依法向武冈市城西中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生环罚决(6)〔2022〕4010号)。

【案件处理结果】

武冈市城西中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武冈市城西中学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生单位环境违法案件,武冈市城西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因对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深,私设污染物排放口而受到查处,具有较大的宣传教育效果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学校之类的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否则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三   城步县某公司违法露天堆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9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联合县森林公安、县市场管理等部门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过磅房原料仓库呈露天状态,无任何防雨、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该仓库内露天堆存大量提取了青蒿素剩余的残渣残液及生产使用过的显示有“乙醇”、“无水乙醇”、“乙二醇丁醚”等标签废弃空桶,该仓库地面上存在明显的溢流、渗漏现象,地面随处可见溢流、渗漏出来的残渣残液。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立即决定立案调查,经城步分局执法人员6月9日、10日、13日、14日、15日的进一步核实,某公司过磅房原料仓库露天堆存使用过的显示有“乙醇”、“无水乙醇”、“乙二醇丁醚”等标签废弃空桶共174个,露天堆存提取了青蒿素剩余的残渣残液共827桶,重92505公斤(含桶重)。城步分局于2022年6月10日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某公司过磅房原料仓库露天堆存提取了青蒿素剩余的残渣残液进行现场采样检测,2022年6月29日检测结果显示为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的相关规定,过磅房原料仓库露天堆存的青蒿残渣残液为危险废物。

【案件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城步县森林公安局,目前正由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通过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大大提高执法效能。此案办理过程中,县森林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动,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判,采取果断措施,及时防止了环境破坏,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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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39-25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