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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邵东市某科技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05月16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执法人人员对湖南以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两市塘办事处绿汀大道旁龙腾国际工业园E1栋301号建设3D打印耗材生产项目,正在安装调试设备,已完成安装的设备有单螺杆挤出机7台、空气压缩机1台、干燥机10台、混合机2台、粉碎机2台、电热烘箱2台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初步判断该项目属于第二十六项“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公司无法出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邵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拟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邵东分局于2022年05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2年05月24日进行了执法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建设,正在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案件处理结果】
湖南以祥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该违法行为适用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邵东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罚款(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壹拾伍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以案练兵规范执法。该市环境执法人员注重平时案件的办理,规范执法程序,结合新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执法文书,通过“将每个案卷都做成示范文本”等手段,让执法规范能看得见、摸得着、可借鉴,贯彻各项制度和程序的落实,促进执法工作水平结合办案质量全面提高。通过办理案件提升环保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二是以案促企主动守法。在立案之后,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积极跟进案件进程,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及时开展执法复查。行政处罚不是主要目的,而是督促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市企业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案例二 绥宁县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废水直排案例
【案情介绍】
“利剑”行动期间,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环境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绥宁县吉升工业纸板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部分造纸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雨水沟直接排放。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绥宁分局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并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由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进行维护修理,导致造纸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河流中的违法事实。
2022年4月8日,绥宁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4月25日进行了执法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绥宁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5天。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作为、精准执法,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进一步彰显生态环境部门“铁腕治污”、以雷霆手段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的决心。通过案件的办理,一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违法必被惩。二是严格执行和慎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又对企业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慎重考量,实现了帮扶企业发展与严格执法双赢的执法目标。
案例三 隆回县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例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9日上午10点30分,隆回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脱硫塔循环水池呈红色,用PH试纸检测PH值呈强酸性,查看在线监控,显示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当日下午,隆回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企业2名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该企业生产厂长承认管理存在疏忽,没有督促员工及时添加除硫药剂,偶尔为节约成本,没有按照需要添加片碱,导致脱硫塔循环水池呈强酸性,在线监控设备显示超标排放二氧化硫。
【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相关规定,2022年6月17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拟罚款14万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对企业开展执法必须抓严抓实抓细,坚决打击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抓典型促执法,要起到震慑作用,方可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