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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考核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助力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提前征求意见,请于十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发送至14159906@qq.com。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市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并与全市机动车监督管理平台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二、考核内容
考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环检机构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有可能对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产生影响的问题,包括检验机构场地设施配置和安全生产、仪器设备和相关系统软件维护、人员管理、现场操作规范、备案信息及执行政府部门交办任务情况等6类72项内容。
三、考核方式
(一)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采取事后数据“非现场”核查、倒查为主(以下简称“核查”,其中包含数据抽查、数据倒查和数据复查等),现场核查和溯源核查为辅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非现场”核查主要通过市机动车监督管理平台以倒查和复查存档信息(原始检验记录、报告单、过程数据、影像视频等)、随机抽查实时数据的形式进行。
(三)现场核查主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度对辖区环检机构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技术核查。
(四)溯源核查主要是在年度路检路查、固定遥感监测、路面巡查中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和“冒黑烟”车辆,对本年度周期内的检验行为开展溯源核查(调取并审核车辆检验视频、过程数据等)的形式进行。
四、考核办法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全市环检机构实施月度记分制考核管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存在的问题分别赋予记 100分、50分、30分、20分、10分和5分。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每月最后一天的24时准时清零。
(二)通过监管平台对各环检机构进行“非现场”随机核查,每月不低于2次。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考核评分表》(附件1,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变化进行相应调整)进行扣分(多个违规行为累加扣分)。当月扣分分值最高的前3个环检机构列入下个月的“负面清单”,增加核查频次至5次/月以上(含5次)。
(三)1个记分周期内,各项扣分累计达到100分时,暂停该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10个检测日;各项扣分累计达到50分时,暂停该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5个检测日;各项扣分累计达到30分时,暂停该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3个检测日;各项扣分累计在30分以下,由环检机构立行立改,整改到位后可继续开展检测业务。
单项扣分一次超过30分(含30分)参照前款要求立即实施暂停相应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处理,整改完成后可继续开展检测业务。
(四)环检机构的违规行为被国家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步暂停该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10个工作日;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步暂停该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5个工作日。
(五)对核查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环检机构,除暂停相应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处理外,须按程序同步将相关证据和材料移送执法部门处理。并对被立案查处的环检机构在进行本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时纳入“环境风险企业”类别。
(六)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或单项扣分一次超过30分(含30分)以上分值时,由各环检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在《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上签字确认(附件2),并立即开展整改。扣分和积分情况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予以公开,环检机构对所扣分值存疑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申诉,超期不再接受申诉。申诉时应提交书面佐证材料。
(七)环检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整改不到位的,下达《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整改通知》(附件3)。
五、附则
(一)国家、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规范的,按其规定和规范执行。
(二)本方案具体工作由市生态环境监测科组织实施。
(三)本方案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考核评分表
2. 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 报告打印功能通知
3. 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整改通知
附件1
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考核评分表
类别 |
项目 |
违规/扣分行为 |
扣分 |
备注 |
安 全 生 产 |
场地 设施 配置 |
1、检测场地各区域标识标牌不规范、模糊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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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测车间无人员物理隔离设施或无关人员进入检测车间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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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测车间未设立安全标识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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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测车间外观检验地沟无防跌落装置的(无地沟的,或举升装置等其他等效装置无明显标识的固定外观检验区域)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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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测过程中未按要求设置三角安全木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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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绳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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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测过程中导向轮未设置或不到位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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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 管理 |
8、检测车间秩序混乱、设备摆放杂乱无序、电源、设备线路老化、私接乱拉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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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场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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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未关闭引擎盖、后箱盖、车门或驾驶视线受阻情况下移动车辆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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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管 理 |
职业 道德 |
11、检测站工作人员索拿卡要、收受红包礼金,影响检测结果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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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要求 |
12、未按要求穿戴相应工装或马甲的 |
5分/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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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检测过程中存在串岗的 |
5分/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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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员配备不足、一人多岗或非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的 |
10分/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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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技术 要求 |
15、相关岗位从业资质与备案信息不符的 |
5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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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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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从业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相关技能技术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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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 器 设 备 及 相 关 系 统 软 件 仪 器 设 备 及 相 关 系 统 软 件 |
标准 物质 |
18、未按国标配置标准气体或标准气体过期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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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设备自动标定数据与输入数据不符的 |
5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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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检测过程中用标准气体中和或代替尾气取样的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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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定维护 设备检定维护 |
21、更换影响仪器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或对仪器进行重大维修未重新检定的 |
5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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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使用中的仪器设备超期未进行检定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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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使用中的仪器设备安放位置不正确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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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气象站数据超出规定范围且小于等于20%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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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气象站数据误差大于20%且小于等于50%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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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气象站数据误差大于50%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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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未按规定进行单点检查和五点检查的;设备标定和自检不合格的且未按要求上报停检维修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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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通过设备作弊、安装检测作弊设备、作弊软件程序、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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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排放检验能力范围出具排放检验报告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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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业务大厅不实时公示检测全过程视频、司机助手屏幕显示检测数值及检测结果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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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监控视频、工况室电脑、审核电脑等时间不同步;监控摄像头数量、位置、分辨率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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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对比 |
32、排放检测数据误差超出正常范围,且小于等于20%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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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排放检测数据误差大于20%且小于等于50%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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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排放检测数据误差大于50%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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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传 |
35、数据上传字段不符合监管部门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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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车辆检测完毕未在当日审核上传,未实现三级数据共享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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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安全 |
37、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配备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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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无网络安全控制设备,或网络安全策略不符合要求;环保专网没有专网专用、环检相关电脑未专机专用的 |
5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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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操 作 现 场 操 作 |
车辆 外检 |
39、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填写车辆登录信息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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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未按相关规定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的(包括未上传照片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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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未按相关规定开展OBD 检查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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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受检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的,继续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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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变更检测方法前未按相关规定报备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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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变更检测方法按相关规定报备但变更理由不成立的 |
5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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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操作 规范 操作 |
45、不能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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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因站点自身原因导致录入信息错误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变更申请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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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未按相关规定通过自检,且进行排放检验行为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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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检测过程中故意遮挡监控摄像头或往排气系统注水干扰排气状况观测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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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检测过程中,移动摄像头不能清晰监控取样管插管和拔管过程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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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取样管串联2个(含)及以上滤清器或加装油水分离器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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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取样管长度不符合标准(汽油车取样管长度≤7.5米;柴油车取样管长度≤3.5米,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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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不到40cm、双排气管车辆只插一根取样探头进行检测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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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强制冷却风机未按要求正确使用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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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未按要求正确连接转速仪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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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或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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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对明令淘汰、报废的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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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脱落系统没有自动中止检测且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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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操作 |
58、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无正当理由更改检测方法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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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未插入排气管或设置旁路进气管将非检测样本气体接入检测设备且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
10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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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检测过程中人为弯折取样管、异物堵管、加装带有控制开关的三通阀等控制进入仪器设备气体流量的 |
5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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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制度 |
61、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未经M站维修,进行复检的 |
5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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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通过书面告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M站维护修理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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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复检车辆应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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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未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公示I/M制度工作流程,张贴本地区M站信息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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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信 息 |
信息 存储与检修升级 |
65、站点数据记录、保存未达到要求(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视频数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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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检测照片、过程曲线、 OBD 过程数据等缺失的 |
20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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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更换、维修重要仪器设备或升级更换检测软件(含打补丁等)不报备的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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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上传照片或视频不清晰,不符合上传要求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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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登录信息和上传信息(照片或视频)不符的 |
5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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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检测数据(视频)无法正常回看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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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对已检车辆三级联网数据延迟3日以上未上传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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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交办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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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工作人员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违规违法、污染纠纷、信访投诉的调查工作,否则 |
20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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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73、未按要求执行的 |
5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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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
编号:
检验机构名称 |
|
|
暂停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暂停原因 |
你公司在本月运营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检测行为 项,共计记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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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向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报送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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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检验机构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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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情况: 核查人员(签名): 、 |
本《通知》一式贰份,一份由环检机构存档,一份由生态环境部门存档。
附件3
邵阳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整改通知
检验机构名称 |
|
|
整改内容 |
|
|
整改要求 |
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向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科报送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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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检验机构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本《通知》一式贰份,一份由环检机构存档,一份由生态环境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