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某养殖场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执法人员对邵东市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拥有4栋栏舍,其中2栋空置,2栋正常养殖生猪约2000头。养殖场采用螺旋挤压分离机处理畜禽粪污,分离出的粪渣一部分在堆肥间进行有机肥发酵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堆肥间已采取防雨、防漏、防渗措施。然而,另一部分粪渣(由叠螺机分离)却露天堆放在畜禽粪污处理站东南侧空地上,未采取防雨措施,堆放时间约一周,未及时进行妥善处理。虽然现场未发现粪渣扬散、流失、渗漏等现象,但下雨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4年4月30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向该养殖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1)〔2024〕8号),责令其立即妥善处理露天堆放的粪渣。同时,该局向养殖场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养殖场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2024年5月6日,养殖场将《改正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生态环境部门。
5月6日,生态环境部门复查发现,养殖场已将露天堆放的粪渣全部运至堆肥间进行有机肥发酵,并在原堆放区域搭建了遮雨棚,已完成整改。
【法律分析】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养殖场虽然违反了《固废法》的相关规定,但其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经案审会集体审议,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决定对该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平衡,以及对环境保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重视。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与教育并重: 既依法责令改正,又给予企业改正机会和免罚承诺,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教育的引导性。
2.精准执法,避免“一刀切”: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和企业整改态度,决定不予处罚,避免了简单粗暴的处罚方式,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
3.支持绿色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通过教育引导,促使企业改进粪污处理方式,支持绿色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4.强化服务意识,增强企业信心: 服务型执法,增强企业合规意愿和对政府的信任度,激发市场活力。
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了力量。 它表明,在环境执法中,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教育引导和服务企业,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