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某盾汽车检测站使用电子设备
干扰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2月27日,在生态环境厅的暗访督查行动中,隆回县某盾汽车检测站被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督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检测站在尾气回路安装电子设备,并使用遥控器干扰正常传输。 立即将此案件移交至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隆回分局高度重视,迅速与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检察院成立专案小组。专案小组通过查阅检验过程视频资料和调查询问环保检测工作人员,锁定该公司使用遥控器在湘E362**、湘E32J**、湘EHP3**、湘E766**、湘E100**5台车环保检测过程中使用了干扰设备,导致检测数据失真,出具了5份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证据。为确保案件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专案小组聘请了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技术鉴定,结果显示该公司安装并使用的电子设备具备干扰功能,可以导致检测数据严重失真。
【调查与处理】
隆回某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电子干扰设备导致数据失真并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该公司罚款2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
【法律分析】
行政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将面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检验资格。
刑事责任:如果机动车检验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连带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5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罚外,还需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作为机动车排放监管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检测机构应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增强行业自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以确保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肩负着守护蓝天的重任,必须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得以全面、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