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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进行时丨典型案例二(邵阳县)
  • 发布时间: 2023-11-17 11:15
  • 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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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在开展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利剑”行动时发现,邵阳县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该公司虽建设了一套日处理40吨养殖废水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但根据公司目前的存栏量,栏舍每天产生的废水将近80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要,污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且无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导致大量的高浓度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池,再通过管道直接抽入山林进行浇灌,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2、该公司建有的5个污水收集池,其中只有2个采取了防渗漏措施,其余3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导致废水渗漏流入下游农田污染周边生态环境,且其中一个做了防渗措施的污水收集池西面,打开一个较大缺口,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缺口直接排入外环境,并四处溢散,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3、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养殖场种养结合可行性分析论证,上述行为已构成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综合以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业裁量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对该公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和直接负责环保工作的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以逃避监管形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形式多样,需要执法人员准确认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逃避监管的形式。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取证,精准认定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且执法程序严谨、规范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执法手段丰富,对后续查处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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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39-25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