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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环保执法面临的问题
  • 发布时间: 2012-03-2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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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也理应得到同样的重视。但是,目前“环保执法难,难在基层”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基层环保执法的现状,如果得不到解决,很可能会拖发展的后腿。根据基层环保执法的经历,笔者认为在加快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基层环保执法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环保体制问题

环保体制问题主要表现为纵向分离、横向分散、区域分割现象。这样就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环保执法不公和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或阻碍环保执法等问题;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先上车、后补票”或者“上了车不补票”现象;一些“十五小”企业与“新五小”企业又死灰复燃。究其具体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环保指标没有完全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地方官员追求的仍然是以GDP的增长为主的发展方式。近年,虽然政府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但尚未发挥出以点带面的作用,缺乏刚性,不像抓GDP那样措施强硬,所占分值也是微不足道,影响不了政府领导的执政方向,环境保护工作因而没有激力。二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编制、人事、财政等均隶属于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建议、环保执法工作一旦与当地经济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有摩擦或冲突时,往往得不到当地政府的采纳与支持,环保执法就严不起来。三是“重经济轻环保”、“先温饱后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认识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领导的环保意识不够,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还不透彻。四是在发展模式上区域之间极不平衡,自然资源的输出、污染的转移,形成了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因此,体制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环保执法到位。

二、环保机制问题

环保机制问题主要表现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尚未落到实处,更没有形成部门联动的环保管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事实上,地方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往往过多考虑的是本部门的利益,有利可图的、容易的事情争着管,无利益的工作、有难度的工作无人做。对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无顾及,也没有哪一级政府或者部门对其履行环保职责进行考核。如:水利部门只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水环境污染很少过问;交通部门对城市交通噪声及汽车尾气排放更是不闻不问。因此,在当前这种机制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只是空谈,难以落实到位。

三、环保法制问题

环保法制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刚性弱,缺乏可操作性。自1979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30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20多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保部发布了70多个规章,地方发布的法规和规章有900多件,国家环境标准有390个。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的领域、行业、执法相对人层出不穷,新事物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法律的涉及范围。比如:排污单位不仅仅局限于企、事业单位,还涉及到非企业非事业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等;对农药、化肥等化学品的经营、使用,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七十年代的环境状况与30多年后的环境现状明显不一样,最突出地表现在环境容量的改变。同样的污染量在当时也许并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而放在现在就很可能会形成污染事故。其次表现在环境处罚力度的落后,试想30多年来物价的变化,当时的罚款数额在今天看来普遍较轻。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交纳罚款比建设运行环保设施花费更低,这样,就导致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企业生产能力与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的问题难以真正得到解决,也无从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运用起来程序很复杂,不能像公安部门一样可以对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往往环保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立案、走程序了,可相对人仍在实施其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对此处在束手无策的被动局面。此外,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往往要和几个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才能彻底处理违法行为,而这又存在上面提到的环保机制问题。因此,环保法律法规刚性弱,显得很“软”,使得环保执法权威受到挑战。

四、能力建设问题

能力建设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监管能力以及经费的严重不足,基层环保执法部门尤为突出。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照此,过去基层环保部门靠“吃”排污费过日子的情况理应不复存在,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下拨经费严重不足、执法经费更是捉襟见肘,无法进行执法能力建设,与环保部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中的三级标准对照相差甚远,有的基层环保执法部门的能力建设几乎是零。因此,能力建设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基层环保执法的力度。

针对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上述问题,为逐步解决基层环保执法难、执法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笔者特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对策:

(一)尽快进行环保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

只有改革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纵向分离、横向分散、区域分割的局面;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土政策”等现象才能得到很好遏制;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现象才能有效地解决;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威才能得到较大提升。特别是要建立起由县级环保部门垂直管理的乡镇一级的环保站,才能够从基层一线获得第一手资料,深入污染源发生地,使现在日益扩大的农村污染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与治理。

(二)建立绿色GDP考核和官员环保考核体系

当下的GDP数据中只能看出经济指标,却看不出背后的生态环境破坏。因此,应将环境质量、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指标全部纳入GDP综合核算。此外,还应将环保指标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面扩宽扩大,分值比例加大,促使政府职能从主抓经济转变为主抓公共事务,真正解决重经济、轻环保的本源问题。

(三)健全环保法制,增强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由于规定执法部门的权限不够,这些法律不能完全及时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处理规定了复杂的程序;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约束力较小,不能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现有环保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跟上不时代的变化。因此,健全环保法制,并赋予环保执法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权是十分必要的。

(四)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

基层环保执法部门能力建设的重点有四:一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环保执法部门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执法经费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等应完全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二是协同中央财政对环保的支出比例,适当地增加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污染综合治理资金的投入。三是要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培训、考核,全面推选政务公开、执证上岗,逐步扭转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不敢查、不想查、不会查以及查出后执法不到位的被动局面,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勤政廉洁的环保执法队伍。四是要加强执法装备、取证设备等硬件建设,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能力建设经费应倾斜于基层,尽快让基层环保执法部门达到国家环保部规定的三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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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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