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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邵阳市顺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5743304254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邵阳市大祥区城西市建材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兰花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水污染物项目,并向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我局于2017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拆除排污口;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邵阳市红旗路支行 户名: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90602102924948917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