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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环罚〔2017〕12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市环罚〔2017〕12号
索引号: 4305000061/1506-04518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邵阳市五星牧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923673603

地 址: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盘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飞鸽

我局于2017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邵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报告单》和相关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制生产,1个月内不得增加存栏量;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邵阳市红旗路支行       户名: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90602102924948917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5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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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39-25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