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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程序
文件名称: 邵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程序
索引号: 4305000061/1323-04277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有效期:

1、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2、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3、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4、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5、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6、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7、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8、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9、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0、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1、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2、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13、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14、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l、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二、现场监察

l、正常;

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三、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四、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五、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六、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二、分类建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三、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四、日常监察: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五、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六、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二、现场监察: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人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四、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五、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二、现场监察:按《污染源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三、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四、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二、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三、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四、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五、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二、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三、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四、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七、排污费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操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八、总结归档: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一、及时取证: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二、陈述:

1、违法事实及证据;

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三、现场处罚:

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四、报告情况: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五、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一、立案登记: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二、调查取证: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向、调查笔录》。

三、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一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四、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鉴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五、送达签收: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六、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现场处理:

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时通报或琉散周围单位和群众;

3、其他应变事宜。

二、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调查取证;

3、事故速报;

4、事故确报。

三、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

四、结案归档: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一、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调查准备。

二、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取证、鉴定等。

三、调解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作会议纪要;

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四、结案归档: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1、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

2、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察稽查。

二、稽查范围:

1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监察职责情况。

三、外部稽查: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

四、内部稽查:

1、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3、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

4、环境监察现场稽查。

五、稽查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下级监察人员,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

六、总结归档:

1、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稽查报告;2、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环境保护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信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邵阳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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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39-25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