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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环境保护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信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邵阳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3月21日
邵阳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环境保护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保护环境,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为指导思想,按照“渠道畅通,接待热情,受理及时,处理恰当,答复规范,程序合法”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热情为群众服务,努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对群众反映的环境保护信访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环境诉求,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诉求合法,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解决;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对个别人的非法要求,要坚决拒绝,防止以环境问题为由头的滋事行为。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实行包案负责。
第六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便民高效”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信访秩序。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畅通信访渠道,加快信访案件的交办、处理和督办,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
第八条 建立信访工作激励机制,对环境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从政治上、工作上关心和支持信访工作人员,落实好信访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接待来访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专人按以下要求负责接访:
(一)接待来访人员时,要详细审阅来访人的身份证件并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证件号码、上访时间。对于有书面材料反映问题的,要收取相关资料并将资料清单记录在案;对于口头陈述反映问题的,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如实记录上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请求;属于重访的还要查阅来访人以前上访的登记内容及处理情况。
(二)需要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接访的问题,负责接访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参与接访。
(三)对群体上访或其他可能引发重大环境事件的来访,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四)接访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来访人的情绪变化和行为举止,注意心理疏导,避免与上访人发生冲突。发现上访人有异常行为时,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置。
第十条 接访人员接访后,应当区别情况,按以下要求分类办理:
(一)对于初访,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应当由本机关直接受理的,应当立即向来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同时将信访材料及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审阅批示后,向负责处理的部门发出《环境保护信访事项交办单》。
2、对于时效性较强和带有突发性、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方式向信访主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报告。
(二)对于重访,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未过处理答复期限的,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并及时了解调查处理进度。
2、对未按期给来访人书面答复的,由信访工作机构及时向单位负责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或下级环保部门发出《环境保护信访事项督办函》。
3、属于已经处理过的来访案件,上访人仍不满意的,查清原因,属于确有必要办理的,应当重新办理;如属于没有正当理由重复上访的,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拒不接受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上级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的重大来访问题,按上级机关批转意见或者领导的批示依法办理。
(四)对依《信访条例》规定不应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并出具《环境保护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事项转送单》,告知上访人去相关部门上访。
第三章 办理来信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对各类来信要及时拆封,将信件、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加盖收信章,统一编号并归档,不得损坏信封及信件。通过网络和电话等方式投诉的信访案件,应当将网络或者电话投诉的内容打印成纸质文件,参照办理来信的方式处理。上级环保部门在信访系统中批转的信访案件,要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存档。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阅信,准确领会信访人的意愿,将来信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前的处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微机。对随寄证据及其它物品,应逐一登记清楚。对于来信、来电、传真、网上投诉,参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环保部门是当地政府领导下环境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的主体,要积极做好受理、办理、答复、回访、稳控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信访人的正当诉求,不得将信访反映的问题推向上级或社会。
第十四条 对于上级环保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后,提出需要下级环保部门落实处理意见的,下级环保部门必须及时予以落实,并按要求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信访之日起60日内对信访事项认真调查处理并办结,转办和交办件另有时间要求的除外。需要延期的,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长的期限以及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要与信访人取得联系或见面,在充分沟通和听取合法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处理问题,化解矛盾。
第十七条 对于久拖未决、重复来信来访的典型案件,要召开重大、疑难信访事项集体会诊会,进行集体研究,力求妥善解决。需要召开信访问题处理协调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访人书面答复,同时将答复件等有关信息反馈交办机构存档备查,交办机构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并发送相关领导传阅。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的请求。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启动复查或复核程序。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复查(复核)完毕,并作出复查(复核)结论,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下级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调度,必要时要及时督查督办,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质量和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督查督办可采取网上短信督办、电话督办、实地督办、调人调卷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信访人仍然重复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的,负责处访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信访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备案。
第五章 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统计按照月报、季报、年报进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必须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的前3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上月、上一季度、上年度的统计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所辖县(市、区)情况汇总后,于每月、每季度、每年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上季度、上年度的统计报表报省厅。
第二十三条 负责调查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环保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对每件信访事项立卷归档,做到一访一卷,统一编码存档。纸质文档与微机录入的电子文档要相互一致,便于检索与查阅。
存档内容包括:
(一)调查处理事项:信访人提交的上访材料及相关证据,转办单、转送单或交办函,领导批示,督办函,询问笔录,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证据,处理意见,回访或者上访人对处理结果反馈意见等。
(二)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信访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原处理(复查)意见、复查(复核)意见,询问笔录,复查(复核)的有关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证据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告知、转送(转办、交办)、答复或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 对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负责任、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或群体性、恶性事件的;
(三) 对事实清楚,依法依政策应予以支持的诉求未予以支持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对有关责任人应当处理而未作处理,袒护包庇、姑息迁就的;
(五)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或缓报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七)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的;
(八)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不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或不负责任、处置不力,导致上访群众长时间滞留、冲击、围堵党政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公共秩序的。
(九)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引发媒体广泛报道,严重影响环保形象的。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环境保护信访工作中犯有过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送移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访问题突出,办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上级环保部门在目标管理考核时可以降低该地区的考核档次,也可视情节确定一定限期对所在地区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区域限批,还可以对所在地区暂停安排污染治理资金和能力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来访回执
2:环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4:信访事项转送单
5:信访登记表
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7:来信受理告知单
附件1:
环 境 保 护 局
来 访 回 执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来我局反映的
环境信访事项,收悉,特此告知。
我局信访工作电话: 。
年 月 日
附件2:
环 境 保 护 局
环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
经核实,你反映的
信访事项属于《信访条例》
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行政机关无权受理,应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不属于我局法定职权限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应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4、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再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故不予受理以上信访事项。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附件3:
环 境 保 护 局
信 访 事 项 受 理 告 知 单
同志:
你于年月向我局反映 的 信访事项已被受理,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从即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案件90天),并将处理结果向你反馈,特此告知。我局信访工作电话: 。
年 月 日
附件4:
环 境 保 护 局
信访事项转送单
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 来我局反映的 信访事项转来,请予以接洽。
年 月 日
附件5:
信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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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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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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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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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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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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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访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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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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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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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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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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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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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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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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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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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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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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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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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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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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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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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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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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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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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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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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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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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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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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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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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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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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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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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信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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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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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信访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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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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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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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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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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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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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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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环 境 保 护 局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 ] 号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来信投诉的 环境信访案件,经我局充分调查处理已经办结,处理意见如下:
1、
2、
3、
现予以告知,如有异议,请自收到该意见书后30内提出复查。
年 月 日
附件7:
环 境 保 护 局
来 信 受 理 告 知 单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来信向我局反映 的 环境信访事项已收到,经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从即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向你反馈,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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