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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湘财建〔2014〕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HNPR—2014—12003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和中央及省有关环保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修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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